筆者/伊編|有創意內容行銷|2022-11-02|圖片來源:有創意投資

開店不到一年,客訴高達50筆,我要以『毀損品牌形象視為重大違約』為由跟他解約!

總部陳董忿忿不平的說到:

這間加盟店真的很扯,開店不到一年,客訴達50筆,跟他說了要好好解決每一次的客訴,不然會造成品牌形象毀損,對你來說也沒好處!他口頭跟我說好,他要處理,結果客訴持續發生就算了,還『加碼』連員工的薪水都拖欠不在時間內發放,連員工上網爆料,我真得快氣瘋了!我一定要跟他解約…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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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盟主小張委屈的說:

我有處理啊!每一筆的客訴發生,我都要好好解決他的情緒,但是他實在太過份,要求這個要求那個,我跟總部求救,他竟然跟我說『別的加盟主都沒發生,就你發生,是個案,一定是你的態度不佳,請你好好處理』,我明明態度很好,總部卻這樣說,我求助無門啊!

員工的薪水我也沒有不發啊!只是剛好發薪日我家有急事,沒有進公司,延遲了一個禮拜而已,這樣就去網路上爆料,這個員工本來工作態度就有問題,剛好驗證而已…

真正可以『重大違規事項』而解約的條件有什麼?

1.持續造成客訴,造成網路負評不斷?

2.員工積欠薪水,不準時發放?

3.產品不照著規定的方式製作,口味跟總部不一?

3.內部裝潢、擺設不照著總部規定,亂七八糟?


以上都只能算是『違反規定』,不足以達到『重大違規要解約』的問題。

為什麼?因為『你沒有認定的依據』

這時候解約,只是因為『撕破臉』,而非和平分手

我該如何處理『嚴重違反規定』的加盟主?

請督導實際走完此流程:『發現』→『確認與輔導』→『寄發督導單』→『複查』三次,你才有確實的『依據』,能夠與加盟主解約。

  • 發現:依據總部訂定的營業規範做依據,若未符合,則視為違規。
  • 確認與輔導:請督導『明確』指出違規事項,錯誤的地方在哪裡,如何改善。
  • 寄發督導單: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寄發「督導單」通知後,加盟主應於收到通知後3日內完成改善。
  • 複查:3日後督導進行複查,確認是否改善完成,仍未合格者,甲方第二次通知得處罰乙方新台幣5,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。(懲罰性違約金規定需明訂於契約中,雙方簽名視同確認履行)

口說無憑,想要讓加盟主與你一起正視問題,請你白紙黑字開出來,雙方有共同的依據,至少,解約時加盟主也知道自己理虧吧!

延伸閱讀:他說想來加盟我!收訂、簽約、訓練還有呢?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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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沒有督導,即使派人去也不知道怎麼做,怎麼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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